屏東1名男子日前拿棍子打斷女友手腳,因為怕被通報家暴,直到她的斷手發黑、起水泡才將她送醫,還辯稱是騎車時為了閃狗而自撞電線桿造成,害得女友手腳機能嚴重減損,被判定無法應付日常生活。屏東地院審理此案,依重傷害罪、恐嚇罪等共判男子3年11個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屏東縣內埔鄉1名男子與女友自2017年交往,同年8月時,男子拿木棍毆打女友的右手、右腳,雖然送醫治療但癒合不良,讓女友發生1肢以上的機能嚴重減損,導致重傷害結果。9月時,男子在住處與女友吵架,恐嚇她「若妳再一次失蹤,讓我找不到,妳有去想過妳的家人嗎?如果讓我發瘋起來,我會對他們做出什麼事情」,讓女友心生恐懼。
女方因傷送醫時,男子佯稱騎車載女友,為了閃避路上突然跑出來的野狗而自撞電線桿,是因為女友被通緝,當下才不敢載她去醫院,還說「她受的傷與我無關,我沒有打她」;但診治女子的枋寮醫院認為傷勢不單純而報警,全案才曝光。女子出庭供稱當天和男友從摩鐵出來,就被載到偏僻的地方,男友還用木棍打斷她的手腳,因為怕被通報家暴才不讓她去醫院,自己則為了順從男友,也沒有立刻要求看醫生。
專家證人指女子右手開刀2次但尺骨完全不癒合、右腿骨頭也沒有生長好,右手力量只剩3至4分,下半身力量更只有1至2分,走路有困難且無法應付日常生活;法官依照此證詞、醫院診斷書,加上女子證詞清楚、內容前後一致,認定應是事實,傳喚其他證人也作證男子曾有毆打女友的行為,因此依重傷害罪等判處男子有期徒刑3年8月;另恐嚇罪處有期徒刑3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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