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孫姓男子日前到圖書館借書,只是要離開時雨傘竟然不翼而飛,因為傘對他有意義,當事人不抱希望,結果員警還真的找到偷傘的人,東西不見到底怎麼報案,律師說如果騎車錢包、手機掉了,這種遺失可以告「侵占」否則都算「竊盜」。
記者吳筱凡:「下雨天,民眾很常把傘放在像這樣的傘架裡頭。」
警方隔了三天找到偷傘嫌犯,發現是一名18歲的李姓男子,被害人也高興的在NPA署長室貼文,查一查網路新聞發現警方對於竊盜案都不會積極偵辦,只是掉了一把雨傘警察怎麼可能幫我,掉的是一把500元的雨傘對我有特別意義,沒想到會找到雨傘感謝警方,一般來說民眾對於傘被偷到底要報竊盜還是侵占,先判別是不是遺失物。
電訪律師:「私人的雨傘就放在門口,他不是愛心傘(非遺失物),他不能隨便你拿去使用,所以他不在我可以控制範圍內,那如果我今天是把他取走那這樣的狀況就會變成是竊盜。」
以刑責來說,兩邊都是最重五年有期徒刑,但不一樣的是,竊盜是公訴罪侵占屬於告訴乃論,可以撤告,雨傘若被認定為非遺失物,就算竊盜,雖然只是一把小小傘具,但順手牽羊的行為,還是可能讓自己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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