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1名蘇姓男子在1月間,騎乘機車搶奪1名婦人的錢包,但得手後打開一看,竟只有一堆卡片、證件和18元的銅板。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此案,並未受到被搶金額影響,依搶奪罪判他1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蘇男在1月18日中午,騎著機車見到翁姓婦人獨自在巷弄間行走,隨即心生歹念,徒手搶奪翁婦手上的紅色皮夾,得手後就騎著機車逃離現場。翁婦被搶後馬上報警,警方發現蘇男已經不是第1次犯搶奪案,隨即以現行犯將他當場逮捕。
翁婦向警方表示皮夾內的現金大約有1千多元,但蘇男供稱皮包內的現金只有銅板,總金額為18元,另有身分證、 全民健康保險卡、悠遊敬老卡、醫院掛號卡、住家大門磁卡各1張。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蘇男正值壯年,卻不使用正當方法謀取生活所需的費用,反而恣意搶奪路人皮夾,不僅侵害他人財產權,更影響社會治安,這樣的行為實在是不可取,加上蘇男又有多次竊盜、搶奪、毒品的前科,所以依搶奪罪判他1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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