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69歲林姓老翁住在潭子區某社區大樓7樓(頂層),原本私租給中華電信架基地台,每個月可領補助1萬2千元,結果其他住戶發現抗議,將基地台拆除,讓林翁領不到補助懷恨在心,每個月一次到頂樓水塔內大小便、洗澡,持續1年多,直到住戶反映,才發現林翁犯行,報警後林翁還當眾嗆「沒把他們毒死,算不錯了」,台中地院依妨害公眾飲水判1年8月,毀損社區物品判拘役60日,恐嚇判3月徒刑。
判決指出,林翁住在潭子區中興北路某社區7樓,2017年間住戶發現他私租頂樓給中華電信架設基地台,經抗議後將它拆除,讓林翁領不到每個月補助1萬2千元,因此懷恨在心,同年6月至2018年7月間,林翁以每個月一次的頻率到大樓頂樓水塔洗澡、大小便,使大樓的水質氨氮超標,後來因住戶發現水質有異味,調閱監視器才發現林翁犯行。
另外,管委會也發現,林翁2018年2月以硬物破壞電梯面板,同年7月將頂樓剛完工的泥作補砌處,以水桶澆水後,再徒手拉扯水管,讓排水管附近的補砌的水泥面龜裂。
2018年7月17日,大樓住戶召開會議討論林翁在水塔便溺,並當場報警,沒想到警方到場,林翁當場向住戶恐嚇「我沒把他們毒死算不錯了」,全案警詢後依妨害公眾飲水、毀損、恐嚇罪函送法辦。
台中地院審理時,林翁辯稱他只是在水塔洗澡時順便小便,他也用到水塔內的水「沒有那麼嚴重」,辯護人稱尿液並非妨害衛生之物,經稀釋後尿液對健康無影響。
法官認為尿液為人體排泄物,暴露空氣恐變質且含有細菌,對人體健康有一定影響,加上住戶得知吃到排泄物,又被林男恐嚇,讓大樓住戶緊張惶恐,因此依監視器畫面、水質檢驗報告等證據,依妨害公眾飲水、恐嚇、毀損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3月、拘役60天,其中3月、60天得易科罰金15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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