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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147萬元 前復興鄉代會主席改判7年6月


發佈時間:2019/06/13 16:13
最後更新時間:2019/06/13 16:13
示意圖/TVBS
示意圖/TVBS

前桃園縣復興鄉鄉民代表會主席張永專涉嫌在任內藉由LED燈具採購案收取業者147萬餘元。一審依圖利罪判張6年徒刑,二審高院則認為構成收賄罪,今天改判刑7年6月。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張永專於民國99年間當選桃園縣復興鄉鄉民代表會第19屆主席,提案施作華陵村藝術光雕LED燈工程,鄉代會並審議通過鄉公所編列的400萬元預算案。

 

林姓業務員得知LED採購案,透過林姓掮客結識張永專,約定復興鄉公所若採購林姓業務員公司的LED燈,即給予張永專一定比例佣金。

張永專隨後要求鄉公所陳姓採購承辦人員,儘速向林姓業務員公司採購LED燈。102年1月間,林姓業務員得知復興鄉公所已透過政府採購網完成下單,即請林姓掮客轉交張永專147萬餘元,調查局獲報當場逮捕張永專,扣得147萬餘元現金。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張永專6年徒刑,林姓業務員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高院認為,張永專當時是鄉代會主席,負責審查監督復興鄉預算,藉此職權收取147萬餘元,應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一審只認定為圖利罪並不允當,因此撤銷改判。

高院審酌,張永專嚴重侵蝕行政機關編列預算執行的效益,損害全體納稅義務人權益,犯後未見悔意,依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另依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判處林姓業務員有期徒刑1年10月,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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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鄉代會#判刑#LED燈#採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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