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1名何姓男子擔任1名14歲國中少女的家教,卻利用載少女回家的機會,不只在車內與她發生性關係,還載她到摩鐵開房間,2個月內共上床5次。直到少女的同學察覺有異告訴老師,全案才曝光,何男雖被判刑11個月,但因少女和其家屬都幫何男求情,法院最後判處他緩刑,不用受牢獄之災。
判決書指出,何男自106年4月起擔任少女的家教,當時少女只有14歲,他趁著課程結束載少女返家的機會,除了在車內更直接將少女載到小港區的汽車旅館,一共性交5次。少女因被同學察覺有異而告訴老師,老師調查後,少女才坦承此事。
法官表示14歲至16歲的未成年男女發育未完全,思慮也不夠成熟,難以確實理解與人發生性關的意義,所以不具備承諾性交的能力,就算少女同意,屬合意性交,還是觸犯了《刑法》第227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合議庭認為何男與少女上床5次是各自獨立行為,應該要分別論之再一併處罰,一審判他11個月有期徒刑。不過何男與少女的父親是朋友,事後雙方達成和解,何男賠償36萬元並已支付6萬元,少女家屬也表示希望法院給何男1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不要讓他入監服刑,法院考量之後認為何男是一時失慮,最後判處緩刑5年,期間保護管束,免去他的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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