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男子因不滿威權象徵,涉嫌鋸斷台北市陽明公園內的故總統蔣介石銅像頭部,並占為己有。高院今天依攜帶凶器竊盜罪判刑6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郭姓男子於民國106年4月間,攜帶菜刀、鋸條、榔頭等工具,前往北市北投區陽明公園辛亥光復樓前,先持綁有菜刀的竹竿作勢揮砍蔣介石銅像並拍照,再鋸下銅像頭部並帶走。
郭姓男子供稱,要把銅像頭部帶回去當尿壺,未來台灣獨立建國並建立二二八事件紀念館後,再捐出銅像頭部。
高院認為,郭姓男子有竊盜犯意,且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規定,威權統治者象徵物如何處置由促轉會決定,且並非僅有移除一途,郭男恣意鋸除銅像頭部,與立法者透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所欲彰顯的法秩序價值相違背,不能免責。
高院審酌,郭姓男子主張早日實現轉型正義,卻逾越言論自由所必要、適當的範圍而犯案,考量他有意與台北市政府公園路燈管理處和解,及公燈處已領回銅像頭部等因素,撤銷一審的8月徒刑判決,改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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