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未合法立案的陳姓補習班負責人,從2013年開始在替學生輔導時,對3名9至13歲的女學生伸出狼爪,造成學生心理受創,不僅出現自殘行為,甚至連自己的爸爸都會害怕。陳男雖否認犯行,但台中地院認為事證明確,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判6年10個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陳男和妻子在台中經營私塾補習班,在下課後對國小4至6年級學童指導課業,不料他竟利用職務之便,從2013年到2017年間,陸續對3名女學生親吻、撫摸胸部和下體;其中2名女童曾向陳妻反映,結果對方僅稱「晚上會罵他」;直到另名女學生忍無可忍告知母親,全案才曝光。
陳男出庭時否認犯行,辯稱只有拍女學生肩膀;但有被害人指控,雖身體沒受到實質傷害,但學校宣導性騷擾防治時就會想哭,有時看到陳男,還會自抓手臂並留下疤痕,並說「我爸把手放我腿上我就會推開,然後我就會變得很生氣」、「我覺得連自己爸爸都怕」,更誇張的是,某次遭猥褻時,她大罵陳男是變態,對方竟笑問「是大變態還是小變態?」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陳男為人師表,卻對多名女童強制猥褻及性騷擾22次,造成被害人心理受創,甚至出現自殘行為,內心從此矇上陰影,因此依強制猥褻、性騷擾防治法判處6年10月有其徒刑;全案可上訴。
此新聞報導之偵辦進度與資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TVBS》新聞提醒您:
◎尊重身體自主權 請撥打113、110
◎勵馨基金會 台北市蒲公英諮商輔導中心專線02-2362-240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性侵防範要點:
◎察覺對方有性侵意圖時,應冷靜設法離開現場,並立即求救;若遭限制行動,勿過
度刺激對方,千萬不要抵死反抗。
◎相信直覺!拒絕不舒服或不喜歡的肢體接觸。
◎睡覺或盥洗時,門窗要上鎖。
◎避免與有酒醉、吸毒、有暴力傾向或性犯罪前科的人獨處。
◎當對方出現你認為不妥的言行時,應立刻離開或制止。
◎如遭性侵,應立即報警與求助信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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