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姓男子到黃姓女友住處,巧遇黃女的前男友林男,兩男扭打,曾男持水果刀刺死林男。二審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曾男9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曾姓男子與黃女為男女朋友,林男為黃女的前男友。民國106年7月14日下午5時多,曾男前往黃女的租屋處看電視、削蘋果,林男突然闖入房內,撞見曾男與黃女共處一室,心生不滿,便與曾男扭打。
黃女上前勸阻,並將林男拉出屋外,曾男見狀拿水果刀往林男腹部猛刺,導致林男左下腹部穿刺傷、大量出血,黃女趕緊打電話報案,消防局獲報到場將林男送醫並通報警方。
員警到場時,曾男主動向警方坦承犯案,被帶回警局偵辦,林男因傷勢過重引發出血性休克,當晚傷重不治,曾男辯稱是要防衛才下手,訊問後被依傷害致死罪嫌送辦,一審台中地院法官審酌曾男自首,判處9年10月徒刑。
曾男提出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審酌,曾男持刀刺傷的並非林男最脆弱的頭頸部,或有重要臟器的胸腔部位,且雙方達成新台幣100萬元的民事和解,改判9年徒刑。
曾姓男子不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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