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向姓男子駕車經過瑞芳區深澳路時,車子突然熄火,重新發動後撞上吳姓油漆工的車輛,雙方因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而鬧上法院。吳男依維修單據上的22萬餘元及7萬元交通費要求賠償,但法官則認為,由於吳男的車輛並非新車,因此費用需折舊,判處向男賠償15萬1339元。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事件是發生在去年6月26日,吳男表示當時對方的車輛在路上突然熄火,重新發動後,車子卻向後急駛,撞上自己的車頭,維修金額為22萬1111元,因為車子正在廠內修繕,每天要另外花2000元租車,一直到車子維修好,共花了7萬元,總共要求賠償29萬1111元。
向姓男子則表示,當時將車子重新發動後,突然看見左側路口有車,情急之下才不小心打到退檔,沒注意到後方車輛;一開始吳男要求賠償8萬元,他覺得太貴,後來又拿出一張22萬餘元的維修估價單,更無法接受,再加上他認為吳男的車子並非新車,應扣掉折舊金額,因此雙方一直無法達成協議。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認為,依據吳男所提供的單據,修車一共花費35天,每日租車費用2000元,因此交通費要求賠償7萬元應屬合理;另依行政院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表,非運輸營業用客車、貨車的耐用年數為5年,每年折舊1/5,吳男的車輛已使用近4年,折舊後的金額為8萬1339元,因此向男須賠償15萬1339元。
實習編輯/陳沛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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