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關西鎮公所民國99年辦理鋪柏油路工程,指派建設課的蔡姓及王姓人員驗收,但他們卻放任廠商偷工減料,高院更一審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重判2人各1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
同案被告的李姓廠商遭判7年6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還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指出,新竹縣關西鎮公所於99年間,辦理柏油路等工程招標,並指派建設課技士蔡開宇、技佐王宇正擔任工程承辦人及驗收人員,卻驗收不實。
施作廠商李訓成明知工程施工時,應施作5公分厚度的瀝青混凝土,且壓實度不得低於95%,卻未指示下游包商準備適當的施工機具,而於部分偏僻路段未按圖施工,僅鋪設2至4公分不等厚度的瀝青混擬土,瀝青混擬土壓實度也未達95%標準,藉此減省工程成本。
高院更一審審酌蔡開宇、王宇正本應戮力從公,確實監督施工廠商,謀求全體鎮民最大福祉,竟違背新竹縣關西鎮鎮民的殷切託付,未能善盡職責為鎮民把關,給予廠商偷工減料、矇混過關的機會,這樣的行為危害所及,將造成公共工程品質低劣,更可能使利用公共道路的民眾受到損害,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論罪判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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