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錢包,沒有第一時間報警,屏東一名黃先生,因此被告侵占遺失物,但他急忙喊冤,直說當時大半夜的撿到錢包,打開來看,發現裡面有名片,剛好就是電器行的,於是回頭把皮夾放到業者車子引擎蓋上,沒想到後續失主發現皮夾內三、四千元不見了,到警局提告侵占,黃先生因此遭警方函送偵辦。
員警:「就拿走之後,大概三分鐘之後,又把皮夾拿回原來的地方。」
把撿到的皮夾放回來,但這個動作,事後對方卻指控裡面的三、四千元不翼而飛,懷疑被動了手腳,讓他接到警察的這通電話。
當事人黃先生vs.記者:「邊走邊看,然後看裡面有沒有什麼東西,然後看到裡面有那個名片,覺得說就是那家電器行的,就直接放回到他的引擎蓋上面,那現在說對方要告你侵占,侵占遺失物罪,那會不會想說,之後你再撿到錢包,看到錢包會不會不敢撿,直接報警叫警察過來處理呀。」
事件發生在屏東市區,6日凌晨12點多,25歲的黃先生,行經一間電器行門口時,意外撿到電器行老闆的皮夾,當下找不到當事人,警局又有一段距離,他選擇把皮夾放回電器行車上,但警方調監視器,從被害人調錢包,到黃先生撿到,這期間沒有人動過,到底有沒有侵占變成了羅生門。
崇蘭派出所所長邱銘發:「全案也是依那個侵占遺失物,移送偵辦,民眾有對這個黃姓民眾有提告的這個動作。」
記者林佑璇:「在地上看見民眾掉落的錢包,先別急著撿,最好打110,請警察到現場清點,避免誤會。」
想避免誤會,而在台北則民眾撿到錢包,怕被誤會,還錄影存証,逐一細拍皮包內容物,沒想到在做筆錄時,金額登載有誤,差點公親變事主,只是就算錄影,真實性仍受到質疑,因此最好的辦法,還是報警,由警方全程經手,才不會好心幫忙,反而惹的一身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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