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殺人竟可易科罰金?!前年發生在桃園地區,一名王姓男子接受不明人士三千元的委託,要他槍殺某科大的廖姓教師。嫌犯到學校停車場埋伏,等被害人夫妻現身,舉槍要射擊。但第一次忘了拉滑套,第二次又子彈掉地面,兩度開槍不成,改用鐵棍打了廖姓教師左膝和小腿。不過檢方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法院確認為無殺人故意,因此改依傷害等罪判刑,可易科罰金。
眼看人要跑了,嫌犯乾脆拿鐵棍,用打的,之後落跑,事後被抓,受託買兇是事實,舉槍也確有其事,檢方依殺人未遂罪將人起訴,但法官似乎不這麼想。
桃園地方法院發言人蕭世昌:「槍管射擊的時候先是朝地面,手持的鐵棍毆擊被害人部分,是在被害人的下半身,合議庭就綜合這些事證,認為被告並無構成殺人的故意。」
槍枝射擊沒成功,因此法官認為,無殺人犯意,改依傷害罪和非法持有子彈來,各判五個月、三個月,合併執行七個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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