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1名連姓男子,長年在大陸廈門經營健身房,妻子亦陪同前往對岸生活;去年5月間,連妻檢視健身房監視器畫面後發現,一名女員工竟在幫丈夫口交,憤而控告連男及該女子通姦罪;士林地檢署審理後認為,通姦罪必須是男女交媾行為,但口交僅是為了滿足性慾的行為,並非是所謂的「性交」,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連男應訊時辯稱,女員工是教練,當時自己在教室內做伸展動作,沒想到對方就主動過來幫忙按摩,接著雙方開始親吻,後來情不自禁口交,但絕對沒有發生性行為。
由於連男在事後把監視器拔掉,因此沒有拍到其他部分的影片。據《中時》報導,連妻痛訴雖沒有其他證據可以顯示2人有姦淫的行為,但口交已經逾越一般男女的舉止、妨害家庭,因此控告通姦罪。
檢方認為,通姦罪處罰範圍仍限於男女性器官接合,並不包括「口交」在內,因此對二人作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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