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學運期間,周姓民眾等人在行政院前靜坐遭驅離,向北院提起自訴前總統馬英九等人涉殺人未遂等罪,但北院裁定駁回自訴,民眾提抗告,高等法院今天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
周榮宗等23人提起自訴主張,馬英九於民國103年3月27日晚間7時30分許,下令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以武力強行驅離在行政院前靜坐聲援太陽花學運的學生與民眾。
自訴人均主張,江宜樺後來轉令時任警政署長王卓鈞、台北市警察局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執行「淨化行政院區任務」,導致第一線執勤員警,迫於被告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等4人,對現場靜坐民眾做出逾越必要限度的違法驅離行為,涉犯殺人未遂、強制、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嫌。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馬英九等4名被告下令執行驅離行動,並未逾越法定職權,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的情形,且在驅離行動前,被告等人已要求現場執行員警先進行柔性勸導,非立即採取強硬手段驅離群眾,已兼顧各種利益的權衡。馬英九等4人的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不經審判程序,直接駁回自訴。
後來周榮宗過世,訴訟由女兒承接,周女等人不服北院裁定,提起抗告,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受理。
高院調查後認為,北院採用台北市警局的「0323侵入行政院」檢討報告,來認定本案事實,並非本件任何當事人所提出,且這份報告到底是如何採證做成,有違反自訴採證程序之虞。
高院認為,自訴人所提出證明有37人受傷部分,北院逕自認定為被害人單方面指述,根本沒有進行客觀的調查,程序有疏漏;而且本案中警員執法是否合法有據,有無逾越職權,違反比例原則,北院均未詳查,因此認定本件自訴人抗告有理,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北院。(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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