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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撞死3人!謝亞軒辯「跟車」躲無期 最重恐只判2年

編輯 陳頡 報導
發佈時間:2019/03/21 19:03
最後更新時間:2019/03/21 19:03
圖/TVBS資料畫面
圖/TVBS資料畫面

台北市22歲男子謝亞軒去年涉嫌在南京東路飆車競速,失控撞進路旁騎樓同時帶走3條人命,遭檢方依「妨害公眾往來致死」、「過失致死」2罪起訴。台北地院召開調解庭,謝家人只願賠償每名死者50萬元;謝男還辯稱,他當時「只是跟車」。據悉,若妨害公眾往來罪名無法成立,謝男恐怕只須坐2年牢。

去年10月11日晚間,謝亞軒疑似和另名黃姓男子在街頭競速狂飆,行經南京東路四段時突然失控,直接衝向右側人行道,撞上正在路旁整理資源回收的黃姓夫妻,連帶波及到大樓的64歲保全,3人當場成為輪下亡魂。不僅如此,謝男還被查出沒有駕照,事後遭檢方依妨害公眾往來致死、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圖/TVBS資料畫面

台北地院今(21日)開調解庭,黃姓夫妻的長子難忍氣憤,當庭秀出父母生前合照,要求謝男下跪磕頭;謝聽聞後順應對方要求,直接跪下磕了3響頭;雖然謝男看似有誠意,但其律師卻稱,謝家人願意賠償3名死者共150萬元;一席話瞬間點燃被害人家屬怒火,怒嗆「300萬買妳兒子的命要嗎?」調解破局。

雙方和解失敗後,法官接著召開準備程序庭,謝亞軒僅承認刑度較輕的過失致死罪,不認刑度重的妨害公眾往來致死罪,他在庭訊時辯稱,自己當天沒有飆車,「只是想跟車」;法官忍不住追問「你平常開車也這樣?怎不認為會造成危險?」謝男仍堅稱,他當時只是「跟車」,沒有想到那麼多。

 
圖/TVBS資料畫面

根據刑法第185條規定,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最低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如致人於死,刑度則加重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處無期徒刑;至於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則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兩者刑度可說是天差地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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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駛#飆車#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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