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一名傅姓男子2006年跟老婆離婚後,扶養年僅3歲的女兒,但在去年8月起少女不願返家,跑去生母住處躲藏,傅男認為是前妻與丈母娘,故意不讓女兒回家,控告兩人妨害家庭;豈料女兒出庭作證時竟供稱,爸爸會看她洗澡、看她換衣服,還會無故打她,是她自己不敢回家的,基隆地檢署近日偵結,認為2人妨害家庭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根據《三立新聞網》報導,不起訴書指出,傅男與前妻感情不睦,於2006年離婚收場,當時年僅3歲的女童由傅男扶養;直到去年8月底,少女離家跑去找母親、外婆同住,未再回到父親住處,傅男認為其擁有女兒監護權,是前妻故意不讓女兒回家,控告前妻及前丈母娘妨害家庭。
對此女兒出庭作證時,供稱不是媽媽不讓她返家,而是爸爸常莫名其妙毆打她,且還會在她換衣服時進房觀看,並說「沒甚麼好看的」,洗澡時更命令她不准鎖門,只說「爸爸開門進來看一看就走了」,讓她心生畏懼下才不願返家。
基隆地檢署採信女兒說法,認為宋女與張姓前岳母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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