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任職某光電公司的尤姓男子,去年帶懷孕的女友回宿舍住一晚,公司得知認為違反規定,加上過去尤男曾在宿舍飲酒狂歡,破壞內部設施,造成其他同仁的不便,最後以不聽從指揮、破壞宿舍管理規定和秩序將他解雇。尤男不服提告要公司支付資遣費,法院判決公司須支付7萬元。
檢警調查,尤男在去年10月9日帶著女友回公司宿舍過夜,女方當時已經懷有身孕,公司卻依雙方勞動契約「不服從工作指揮,經3次警告」將尤男解雇。除了帶懷孕女友同宿過夜外,公司還認定尤男曾在宿舍酒醉鬧事,破壞內部設施和腳踏車,導致其他員工生活遭到打擾,認定他不服從指揮予以解雇。
尤男不滿遭公司資遣,憤而提告向公司求償資遣費。法院審理後,認為宿舍生活規定非工作事務上的指揮監督,尤男帶懷孕女友回宿舍或是讓對方懷孕,這些都屬個人私領域的部分,與工作部分無關,且公司雖有「不服從工作指揮,經3次警告」的規定,但並未給予尤男書面警告的資料,因此認定不符合解雇要件,判決須賠償尤男7萬元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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