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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父辯「外面找花很多」 竟在家性侵女兒洩慾

編輯 方佳琳 報導
發佈時間:2019/03/04 14:26
最後更新時間:2019/03/04 14:27
圖/TVBS
圖/TVBS

高雄一名父親遭指控前年9月至12月趁四下無人之時,性侵17歲女兒,且每次結束後給500-1000元不等,儼然將女兒當成洩慾的工具,當女兒拒絕時,這名父親竟稱「去外面找女生要花很多錢」,行徑相當惡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將這名狼父判處7年10月徒刑,並且連帶賠償母女140萬元。

根據判決書指出,少女稱第一次被父親性侵是在2017年9月23日,前一天因為媽媽外出參加比賽,沒有回家過夜,因此隔天早上父親便要求少女衣服、褲子脫下來,即便少女極力反抗,但父親卻稱「外面找女生要花很多錢」,讓少女給他「弄一下」,大約過1、2分鐘後才將保險套戴上。

 

每次完事後,父親就丟給少女800-1000元不等的現金,甚至要脅對方不能告訴媽媽,誇張的是,狼父竟向女兒稱「因為去特種行業要花1800元,你給我摩擦,如果東西出來了,我可以省一筆錢」。

據了解,少女家中靠領取低收補助過活,少女的母親領有身障手冊,且少女本人也有輕度智能障礙,不論是在經濟上或物質上,全家僅能依靠父親照護,因此少女只能被迫接受父親的要求。

少女曾向母親求救「一個人在家裡很害怕」,或是要求帶她一起上班,即便母親得知也不敢質問父親,直到母親向同事訴苦後,通報社工處理,狼父的惡劣行徑才被揭發。
 

法院審理時,狼父辯稱是替女兒檢查身體,但女兒事後被鑑定出創傷壓力症候群,父親才承認用下體摩擦她的陰道,合議庭認定確實有下體插入的行為,痛批狼父違背倫理且試圖狡辯掩蓋惡行,依照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之行為,以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性交罪,合併判狼父7年10月徒刑,民事求償部分,連帶賠償母女140萬元。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 請撥打113、110
◎勵馨基金會 台北市蒲公英諮商輔導中心專線02-2362-240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性侵防範要點:
◎察覺對方有性侵意圖時,應冷靜設法離開現場,並立即求救;若遭限制行動,勿過
度刺激對方,千萬不要抵死反抗。
◎相信直覺!拒絕不舒服或不喜歡的肢體接觸。
◎睡覺或盥洗時,門窗要上鎖。
◎避免與有酒醉、吸毒、有暴力傾向或性犯罪前科的人獨處。
◎當對方出現你認為不妥的言行時,應立刻離開或制止。
◎如遭性侵,應立即報警與求助信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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