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溫姓女子擔任人力公司的派遣工,並指控林姓業者,在她前年任職期間性侵自己超過10多次,還詳述過程、時間,檢方調查後卻發現,溫女供稱的犯案日期當天,明明是被派到一家清潔公司上班,並以派工單為證據,決定不起訴林男。事後林男更反過來告溫女誣告,台中地院一審判處溫女3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溫女表示2017年3月至4月間,在林男經營的人力公司上班,並與男友住在公司的2樓房間,溫女卻主動向警局報案,指控在任職期間,林男對她性侵多達10多次,並詳述第一次及最後一次性侵過程的時間、地點、過程。
警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函送檢方偵辦,但檢方發現,溫女所指控犯案日期的第一天、最後一天,都是由林男載送溫女前往清潔公司上班,並且溫女與男友當天都有準時工作,公司上的派工單上也有註記,兩人當天還有拿到工資,單子上也有溫女的簽收筆跡。
溫女事後辯稱日期有記錯,仍指控每2天都被林男性侵一次,但檢方認為,她的指控有瑕疵,且並沒有證據證明,因此檢方也在2017年偵結,決定不起訴。林男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轉向台中地檢署,反告溫女誣告。一審合議庭認為,溫女當初捏造事實提告,事後還否認犯行,並無悔意,依誣告罪判處3月徒刑,不得易科,全案可上訴。
實習編輯/許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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