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董事長孫道存被控在太電案審理時作偽證,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無罪。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今天駁回檢察官上訴,仍判孫道存無罪。
孫道存等人被控從民國83年起,隱瞞董事會且違反政府禁令,利用海外子公司違法投資中國大陸,並掏空近新台幣200億元。前太電財務長胡洪九遭判刑14年6月、孫道存遭判3年徒刑,均已入監執行。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北院94年審理太電案時,孫道存以證人身分應訊,在香港太豐行、香港海怡廣場是否為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投資等案情作偽證。
北院一審判決孫道存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新聞資料指出,孫道存在香港太豐行部分的證詞,僅涉及是否知悉太豐行、太電公司與太豐行有無關係等,與同案被告有無依法在太電公司財報揭露香港太豐行為太電公司在香港投資的公司事項,並無直接關聯性。
香港海怡廣場部分,二審認為,孫道存證詞只涉及個人有無參與海怡廣場投資及簽署文件的間接事實,與同案被告有無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直接事實也無直接關聯性。
新聞資料還指出,孫道存證述不足以影響太電案的判決結果,非屬與案情有關的重要事項,且太電海外投資均由胡洪九全盤負責並獨攬大權,孫道存並不負責非本業的海外投資相關事務。
此外,孫道存82年間參與的董事會、股東會與例行會議不勝枚舉,況且海怡廣場交易案發生在84年,實在難以苛求孫道存在94年作證時能記憶清晰且完整陳述,因此孫道存證稱多稱不記得、不知情,屬情理之常,難認定有偽證犯意。
由於孫道存一二審均獲判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除非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或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例,檢察官才能提起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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