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月初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對於偵查中的案件,有更嚴格的限制,草案也規定偵查機關要有發言人,並設置媒體採訪區和採訪禁制區,避免資訊不當外洩。外界也擔心,民眾無法在第一時間掌握正確資訊,更容易助長私刑正義的增加。
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盟翔:「每次看到女童受害,心裡都非常的痛,我也是兩個小女孩的父親。」
偵辦台南一歲女童受虐致死案件時,檢察官受訪時,不禁哽咽,表示會積極蒐集相關事證,依法究辦,這番感同身受的回應,未來可能違反偵查不公開。這次作業辦法,是參考司改國是會議過於抽象、籠統的規定,修訂成更具體條文。
司改會專職律師陳昱廷:「案發現場的監視器,或是警員身上的密錄器,但是這些的影像其實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還有相關的授權辦法其實都是不能公開的,這些的規定被落實之後,其實也只是達成我們原本立法,所要達到的目的。」
在草案裡面也規定,偵查機關必須指定新聞發言人,並設置媒體採訪區和採訪禁制區,避免資訊不當外洩。不過也有人擔心,實行之後,媒體和警察關係可能會因為制度改變,造成關係緊張,而未來能不能真正落實也有待觀察。
司改會專職律師陳昱廷:「檢警不能用媒體曝光作為依據,來當作升遷的標準,讓他們可以更專心的辦案之外,對人權的保障其實更有幫助。」
不過網充斥各種訊息,有時民眾在網路上接觸到的訊息比比偵查機關快又多,其中也有不少假訊息。如果偵查機關採取更保守的作法,民眾無法在第一時間接受正確資訊,恐怕日後會有更多私刑行為。
記者呂蓓君:「為了維護偵查程序順利進行,難道所有偵辦中的案件都不可以公開嗎,其實有幾項要件,包括了國家安全以及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影響,重大災難和社會受矚目的事件,需要民眾緝拿嫌犯,或者是澄清不實的訊息,都可以適度公開。」
律師高宏銘:「既然要落實無罪推定的原則的話,在審理程序以我們一樣也需要,落實無罪推定的這個原則,被告他是不是能夠在成審理程序裡面,得到一個相對公平的審判,不會被社會輿論所影響。」
言論保障雖不該無限上綱,但要如何在民眾知的權利和偵查不公開之間取得平衡?
台藝大廣電系教授賴祥蔚:「他所影響的社會秩序到底重不重大,第二方面技術性,我們可以在公開某些案情的時候,不對嫌疑人或當事人的名譽造成損害。」
媒體代替民眾監督真相、正義是否得以伸張,人權是否被司法機制所扭曲,當媒體和檢警因為偵查不公開,立場互有不同時,天平兩端如何平衡,也有待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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