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姓男子懷疑同居女友與其他男子曖昧,毆打女方致死。二審考量蘇手段凶暴,在2名幼子前將人打死,依傷害致死罪重判12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蘇男與蔡姓女友租屋同居在新北巿,並育有2子。
民國106年初,蔡女開始外出工作貼補家用,同年2月間清晨下班返家時,蘇男發覺蔡女身上留有酒味,心生懷疑,查看蔡女手機得知蔡女從事酒店小姐工作,並與一名男子互傳送曖昧訊息。
蘇男怒火中燒,以拳頭重擊蔡女腹部,徒手猛力抓拿女方頸部,再將女方抓去撞牆壁,並用掃把猛打女方全身,使得女方腹腔內肝臟破裂出血及頸部甲狀軟骨骨折因而休克。
蘇姓男子施暴後未將蔡女送醫,等到觀覽蔡女手機訊息內容完畢後,才發覺蔡女身體冰冷,先施以CPR心肺復甦術再撥打119,但蔡女因傷重送醫不治。
案經新北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不構成殺人罪,依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蘇男不顧2名幼子在場目睹打死女方,犯罪手段凶暴,使2幼子心理產生莫大陰影,還失去母親照顧,沒有具體悔悟表現及賠償,依傷害致死罪判他12年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事用法、論罪量刑並無違法之處,今天駁回上訴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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