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北市議員李婉鈺被控妨害公務等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召開調解庭,但調解並未成功。王姓員警另加告李婉鈺涉妨害名譽,台北地檢署則予以不起訴處分。
台北地方檢察署起訴指出,李婉鈺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晚間9時許致電邀約張碩文外出遭拒;李婉鈺酒後於11月29日凌晨零時左右到張碩文的公寓大廈按門鈴找人,多次按張碩文住處門鈴,並用手拍打鐵門。
起訴書指出,有住戶不滿李婉鈺滋擾,出面制止,雙方起口角。林姓、王姓員警獲報處理,李婉鈺拉扯林姓員警的錄影設備,也侮辱王姓員警,動手打王的臉部,檢察官偵辦後依強制未遂、妨害公務罪嫌提起公訴。
李婉鈺於去年7月25日、12月11日兩次開庭時,分別向兩位員警道歉。於12月11日開庭時向林姓員警道歉說:「非常不好意思,做出錯誤的示範,當天造成員警的困擾」。林姓員警接受李婉鈺的道歉。
李婉鈺調解後受訪指出,她對身為公眾人物做出不良示範而道歉,也付出代價。但她對於王姓員警開出的原本新台幣100萬元、後來降到60萬元、又降到15萬元的和解金無法接受。
另外,李婉鈺曾對外表示「感覺被王吃豆腐」,王姓員警加告李婉鈺妨害名譽,北檢偵辦後予不起訴處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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