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台水泥於國有礦業用地租約終止後,將土地復整期間開挖的礦產運出牟利。監察院調查認為,國產署延宕多年始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訴訟,坐視權利蹉跎,損及國產權益,通過糾正。
監察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簡稱國產署)身為礦業土地管理機關,發現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於國有礦業用地租約終止後,將土地復整期間開挖的礦產運出牟利,卻未主動負起職責,延宕多年始對該公司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訴訟。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監察院副院長孫大川提案糾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監察院表示,且國產署在一審勝訴後,卻未提供擔保聲請就建台公司的財產為假執行,導致二審判決建台公司有不當得利新台幣5488萬8855元確定後,建台公司的負債已大於資產,國產署的不當得利債權已無法受償,國產署坐視權利蹉跎,損及國產權益,自有怠失之責。
監察委員指出,本案在民國86年註銷礦權、終止租約後,建台公司仍未依礦業法及礦地租約等規定,完成復整及防災措施,並將土地回復原狀。高雄市政府、農委會林務局、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籌備處應通力合作,督飭水土保持義務人儘速完成土地復整及水土保持工作,維護國土健康及民眾安全。
監察委員表示,截至去年3月22日止,國產署管有礦業用地租期屆滿,土地卻未完成復整、水土保持並騰空交還的案件計20案,並有高達18案位處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國產署應加強租案管控,督促義務人儘速辦理復整工作點還土地,並依法追收使用補償金。經濟部在審核礦業權時,也應於事前確實評估採礦行為對地質敏感區的影響。(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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