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宜蘭縣府所屬單位擔任臨時人員的賴姓男子,以洽談公務為由誘使女同事小涵到公務車上商討,竟在豆花內摻入鎮定安眠劑拿給小涵食用,趁小涵昏沉時強吻,一審遭判刑3年4月。
宜蘭地院判決書指出,小涵(化名)於民國105年5月間到職,同年底因職務變動導致業務量增加,賴男見小涵工作遭遇困難,竟在去年2月13日下午4時許,向小涵佯稱已向長官說要調整業務量為由,誘使小涵當天下午5時許到公務車上商談。
法院表示,賴男見小涵上車坐在副駕駛座後,將摻有苯巴比妥(Phenobarbital)鎮定安眠劑的豆花拿給小涵食用,隨後撫摸小涵左大腿遭小涵撥開,賴男再稱車上很熱為何不把外套脫掉,強拖小涵外套後觸摸小涵腰部、肩,再趁藥性發作昏沉之際,強行親吻小涵嘴唇。
小涵受到驚嚇之餘奮力開啟車門逃離現場,開車返家途中前往一間火鍋店買晚餐,但因藥性發作陷入沉睡,經女老闆喚醒後才駕車返家,小涵回到家中隨即陷入沉睡,隔天上午小涵告知丈夫事發過程發覺有異,立刻前往醫院抽血檢查,測得血液中含有鎮定安眠劑成分,立刻報警處理。
賴男在法院審理時辯稱,他沒有在豆花內加入任何藥劑,也沒有親吻小涵的嘴唇,他與小涵上班時就會玩來玩去,當天看見小涵很累,才會好心幫她按摩肩膀及腰部,只有幾秒就放手了,當時小涵沒有反對也沒有將他推開。
不過,法院查出,事發後兩人透過LINE對話,小涵提到:「你這樣做有點過分」、「豆花裡有放什麼」,賴男竟回訊稱「沒有我不會放東西了」,認定賴男表明不會再有相同的行為。加上小涵事發前半年內沒有就診紀錄,應可排除自行服用鎮定安眠劑的可能性。
法院審理後,依以藥劑強制猥褻罪,判賴男3年4月徒刑,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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