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嘴羅友志前年深夜在新北市五股開車,從支線要右轉進入主線道時,一名機車騎士突然高速撞上他,導致全身多處撕裂傷,還有3顆牙齒撞斷。一審認為無法證實羅開車有疏失,判他無罪;檢方上訴後,高院15日改判羅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讓羅友志則在臉書貼文痛批「無奈的法條世界…」。
本案發生於2016年6月9日深夜11時許,羅友志(46歲)開車從新北市五股區中興路3段160號旁產業道路北往南方向,要右轉進入中興路3段西往東車道,一名鄭姓男子騎機車正好從中興路3段機車引道西往東駛來,因閃避不及,撞上羅的座車左後車門及窗玻璃。
新北法院一審審理時認為,羅男雖有違規行為,但鄭男騎車來自下坡右彎引道,由於轉彎輻度極大,就算羅在路口暫停,也可能受限轉彎阻礙而無法看到鄭騎車接近,因此無法證明羅有應注意未注意的疏失,在「罪疑惟輕」原則下判羅無罪。
案經上訴,高院認為,機車騎士雖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疏失,但新北市的事故鑑定與一審法官,都認定羅友志當時開車從五股產業道路要右轉進入有劃分內外線車道的主線道時,未減速查看來車,就直接開入主線道的內側車道,判定是羅友志轉彎未禮讓直行車,故依過失傷害罪改判有罪,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對此羅友志在臉書痛批「霸王條款,都是駕駛的錯,鼓勵騎車拿手機超速的判決」並質疑「一位規矩的駕駛人,以時速不到5公里,含著煞車拖著開出產業道路,直到車頭轉正,才放掉煞車正要加速,卻被同樣在引道上,拿著手機,以超速的速度,撞上我的後半段,衝撞力之大,讓後車門全毀,然後,是駕駛人『傷害』撞車的人?」
羅友志抱怨「跟普悠瑪事故的司機員一樣,窮盡任何努力,只要事故發生,都是駕駛人來擔!無奈的法條世界…」、「兩顆牙齒求償100萬還騙法官什麼都不求這樣也信」、「判被撞的人『傷害他人』,以後,誰還敢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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