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富里鄉陳姓鄉長候選人一年前宴客並贈酒,涉及賄選,花蓮地檢署約談後聲押獲准。主任檢察官陳旭華說,只要有參選意願,期約交付賄賂,無論行為發生多久,仍構成賄選。
投票前一年宴客請託涉行賄遭收押,民眾對此看法兩極,有人認為賄選認定應設起始點,一年前尚未登記參選,並無候選人資格,有意參選者是否從此不得拜票請託、請客應酬。
陳姓鄉長候選人委任律師吳育胤表示,檢方以一年前的社交活動,選前發動偵查,影響人民的參政權,不符比例原則。
對此,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旭華今天表示,今年初遭檢舉,陳姓鄉長與陳姓樁腳去年11月設宴招待,並贈送洋酒給具投票權人。檢方專案小組前天約談選民等10人到案,其中4人供稱在餐會聽到陳姓候選人現場拜票,要求與會人士投票支持。但陳姓候選人和陳姓樁腳矢口否認。
陳旭華說,雖然行賄行為發生在一年前,但依高等法院實務見解,認定兩人涉及賄選罪嫌而向花蓮地方法院聲押獲准。
另外,花蓮縣卓溪鄉古風村謝姓村長候選人以每票新台幣600元、1000元不等現金向具有投票權的選民賄選買票案,14日經檢察官訊問完畢後,認為謝姓村長候選人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向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今天裁定羈押禁見。(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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