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醫學大學大四學生張博崴,7年前獨自攀登白姑大山卻失蹤,南投縣消防局搜救51天仍未找到,最後是山友循跡找到張男遺體,張男父母認為山難救援機制失能,訴請國賠660萬餘元。一審判南投縣消防局需賠償家屬266餘萬元,但二審高院去年底改判免國賠,而最高法院今(14)日駁回上訴,判決免國賠定讞。
張博崴2011年2月27日獨自攀登白姑大山,隔天他打電話告知女友,自己好像迷路無法下山,此後便音訊全無,女友轉告張男父母後報案,當地警消、國軍搜救51天一無所獲,直到一名山友入山,才在一處溪谷發現張男的遺體,張男父母痛批救援機制失能,因此提告請求國賠。
高院二審認為,登山本來就具有風險,人民對國家並無享有「登山零風險」的請求權,而且張男當時已年滿21歲,有判斷是非危險的能力,卻甘願冒險,未待在原地或手機有訊號可使用處等待救助,未考量自身體力,於糧食、裝備器材均不足的情形下,貿然下切至北港溪上游溪谷,最終因體力不支、失溫休克而亡。
對此,最高法院認為,消防人員獲報時已夜晚,準備救援器材後,隔天早上便上山救援並沒有延誤,加上山區廣大、定位不易,南投縣消防局獲警方轉告基地台位置後,也有定位搜尋,但後來張男卻離開定位的位置,使搜救人員更難掌握其位置,增加救援難度,因此認定南投縣消防局不須負國賠責任,維持二審免國賠判決,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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