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年金改革上路後,退伍軍官王復文等4人不滿退休俸短少,提告請求國防部依公法上契約關係,應支付差額,共逾300萬元。行政法院今天認定請求無理由,判王復文等人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公布判決指出,王復文、唐志清、劉中燦及張春富等4人提告主張,他們分別於民國87年至101年間退伍,經國防部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核定支領退休俸,但國防部依今年6月21日修正公布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通知他們要重新計算退休俸。
王復文等4人主張,他們與國防部之間有公法上契約關係,向法院提告請求國防部應支付差額,總計逾新台幣300萬元。
法院認為,軍人因任用關係而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由法律創設出的相關權利義務關係,而軍人退伍後,是解消其公法上執行職務的關係,但國家仍維持對退伍軍人的照顧義務,再依修正前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有明文規定,軍官等請領退除役給與的權利,從退伍除役的次月起,經過5年不行使而消滅。
因此,王復文等人退伍後對國家機關除役的各項給與,為「法律規定」發生,並非「公法上契約」發生,兩造並無「公法上契約關係」,且給付機關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並非國防部。
法院認定,王復文等人請求國防部給付退休俸差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判他們敗訴。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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