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林姓替代役男因嫌勤務太累,不但屢次逾假未歸,去年為了要跨年,林男竟從聖誕節就開始逾假未歸,直到今年1月1日跨完年後才返回單位報到,擅離職守超過7日,被判拘役50日。由於他不斷再犯,不知悔改,台北地院日前裁定將其先前緩刑撤銷。
據判決書指出,一名林姓男子去年申請服替代役,新訓後分發保一總隊第六大隊,但因不適應作息,去年3月未依規定收假,延遲30小時才返回隊上,2個星期後放假又晚了138小時才回去報到。因林男2次擅離職役逾168小時,保一總隊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將林男告發,桃園地院考量林男坦認不諱,加上過往並無前科,去年9月依法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
事後林男轉調其他單位,不料卻未能記取教訓,從去年12月25開始逾假未歸,直到今年1月1日跨完年才返回單位報到,再度被依「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送辦,台北地院審理後判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5萬元。
由於林男不知悔改,檢察官認為緩刑目的在於「經此教訓,當知所惕勵,應無再犯之虞」,但林男卻一再犯錯,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因此向北院聲請撤銷其緩刑。
法官認為,林男2案向距不到1年,且被判緩刑後僅3個月就再犯,顯見林男明知緩刑期內應謹言慎行卻不知悔改,未能體悟國家就其前案犯罪行為所給予之寬容,恣意違反法律誡命規範,未能藉由前案緩刑之宣告達成自我警惕、抑制再犯等效果,顯見受刑人並未因前案給予緩刑宣告而知所警惕、改過自新,有執行刑罰必要,裁定撤銷林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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