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委員張昌財被控收賄18萬元護航太萊公司股票炒作疑案,更四審判刑6年6月、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張昌財判刑6年6月定讞,檢方已啟動防逃機制。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張昌財為第6屆立法委員。民國94年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OTC)針對太萊公司股票進行查核分析,檢調隨後介入偵辦調查是否涉及炒股。
太萊公司何姓董事長等人為規避調查,請託張昌財利用立委職務,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證券期貨局等單位施壓。並允諾給予報酬。
張昌財隨後指示助理,通知證期局派員到張昌財國會研究室說明太萊案,還要求若調查無具體進展,應停止函調行動,恢復太萊公司正常運作,張昌財則以顧問費名義,收下新台幣18萬元賄賂。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四審時,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張昌財有期徒刑6年6月、褫奪公權5年。
張昌財不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立委在議場內提案、審議、質詢屬於職務行為,議場外從事召開協調會、具名發函要求說明報告等輔助行為也與提案、審議、質詢有直接密切關係,同屬立委職務上行為。
最高法院認為,張昌財以立委名義傳真行文金管會要求證期局人員說明太萊案,顯然是行使立委職權,並藉此收受賄款,原審判決並無違法,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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