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房東張淑晶官司無數,今年7月被新北地院認定坑了78名房客,犯18個誣告罪、3個詐欺取財罪、1個強制罪遭重判8年2月,但張淑晶被林姓男子指控去年11月約定出租房屋強收押金等費用5萬4300元,林男不租了張淑晶卻拒不還錢,林男提告要張女退還5萬4300元,卻因為匯款帳戶所有人不是張淑晶,台北地院簡易庭判張淑晶勝訴免退錢。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判決書指出,林男於2017年11月26日,在網路上找到出租訊息,透過Line與一名鄭姓房東聯繫。一開始由於實際屋況與網路照片上的落差甚大,林男不想承租,但房東又傳訊息,表示還有另間屋子出租,月租金降至1萬3000元,但須先匯款1個月房租及3個月押金,以及電話卡、房卡等保證金費用,共5萬4300元,林男答應並約好隔日簽約。
沒想到鄭姓房東遲遲未出現,反而是出現一名女子,林男認出,她就是經常鬧上新聞版面的「惡房東」張淑晶,還帶著一份「自製簡易租屋合約」要求林男簽訂。
但林男質疑,該合約上的房東並非原本的鄭男,也非張淑晶,而是屬名「黃鐸」的男子,要求過目的房屋所有權狀等資料,一張也沒有,當場立即拒絕租屋,並要求退回已匯款項共5萬5000元,不過張淑晶拒絕。
懷疑自己遇到租屋詐騙的林男,決定向法院提告索討,強調雙方未完成書面簽約,沒有給付租金與押金的義務,張淑晶必須返還款項,但張淑晶辯稱,林男向她的男友黃鐸承租,黃鐸提供帳號收毀款項與她無關。
法官則認為,由於受款帳戶並非張淑晶所擁有,林男也無法提出該項匯款受益人就是張淑晶,因此駁回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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