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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丟1萬6支票 撿回半年後他才被討「1成報酬」

編輯 方佳琳 報導
發佈時間:2018/08/16 13:11
最後更新時間:2018/08/16 15:37
示意圖/TVBS
示意圖/TVBS

一名網友抱怨在台北市區掉了一張1萬6千元的公司支票,事發2天後警局打給他說有人找到已送到警局,沒想到對方半年後才要求1成的報酬,讓該名網友氣得大罵髒話,並抱怨「最美的風景果然是人啊!」但事後該名網友詢問律師,知道對方有這個權利,因此向大家道歉「對不起我錯」。

該名網友表示去年11月在信義區掉了一張1萬6千元的公司支票,支票上有公司抬頭,也蓋有禁背章,當下他立刻通知客戶止付,並且向公司會計回報做後續處理;而發隔2天後,原PO接到警局電話,指稱「被拾金不昧」的民眾撿到新店警察局,因此他趕緊到警局去領回這張支票,同時他也詢問警察是否能給拾獲人的聯絡方式,他想要跟對方致謝,但警察礙於《個資法》,因此無法提供。

 

原PO事後只好請警察代為轉達謝意,直到最近,原PO接到警察局的電話,表示當時拾獲人向警方要求取得他的電話,要支票的1成款項作為報酬,讓原PO相當無奈地說「我知道金額不多,但我真的覺得.......最美的風景果然是人啊!!!」

對此,不少網友紛紛表示「換個角度想......還好支票金額不是16萬」,但也有網友提到,「其實禁背轉的票可以不用去領回,報遺失即可」、「或許直接掛失作廢,重開花個幾十元好像還比較划算...」,事後原PO表示根據民法,對方真的有權要求1成報酬,並說「我以前撿到錢送警局也沒想過什麼」,同時也質疑「我不是聖人,只是納悶今天不是支票,我還拿不拿的回來?」

根據民法規定,民眾若拾獲遺失物,可向失主請求1成報酬上限;此外,規定拾得者應於7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的義務,違反者不得請求報酬,若是失主為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其他急迫情形者,拾得人也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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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支票#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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