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一個不小心就把已經購買的高鐵、台鐵車票弄丟,但其實高鐵、台鐵都有相關退費程序,但因為鐵路法規上目前沒有明訂,導致很多乘客認為不記名就等於無法退費,現在行政院消保處研訂定型化契約,只要1年內尋獲車票都能退費,但旅客得負遺失責任,因此最高只退80%。
民眾:「我不知道欸。」
民眾:「嗯...大概就是重新再買票啊。」
記者錢麗如:「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未來要明訂整個規定,只要乘客可以在1年之內,找到自己遺失的不記名車票,都可以辦理退費。」
研訂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未來白紙黑字把高鐵、台鐵車票遺失相關規定寫明,旅客能清楚知道車票遺失不用自認倒楣。只是實際比較既有規定和新法,台鐵表示,目前只要證明的確購票就全額退費不扣手續費,高鐵則視個案處理,全額或部分退款不一定,只是新法規定,最高就是8成,引起民眾兩極反應。
民眾:「為什麼新法越修越不便民呢?對乘客的福利減少。」
民眾:「自己用不見的啊,那退的話也不用全退沒關係。」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消費者如果自己遺失票卡的話,本身也有該負的責任在,所以規定(最高退費)80%,讓20%的責任是消費者要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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