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為確保消費者權益,未來若化妝品廣告涉誇大不實,罰鍰將由現行的新台幣5萬元提高到4萬到20萬元,若涉醫療效能,可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三讀條文明訂,化妝品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及清潔身體的製劑。未來包含非藥用的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潔製劑,都將納入條例管理。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三讀條文明訂化妝品的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的情事,化妝品也不能有醫療效能的標示、宣傳或廣告。若廣告涉誇大不實,罰鍰將由現行的5萬元,提高到4萬到20萬元。若涉醫療效能,可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可按次處罰至改正或停止為止。
為確保化妝品製造的品質,三讀條文也明訂,未來化妝品製造場所應符合GMP,但考量如手工皂等製作相對單純,且多有弱勢經營,則無需完成工廠登記,但製造場所仍應符合設廠標準。
條文明訂,違者可處2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妝品的登錄或許可證。
而為強化化妝品上市後的品質安全管控,條文也明訂,化妝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完成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
業者未登錄,或登錄資料不實,可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撤銷或廢止該化妝品的登錄或許可證。
另外,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考量非藥用牙膏、漱口水過去是以一般商品管理,新法大幅提高監理強度,需有相當時間因應,而化妝品業者為符合GMP標準,也需有時間過渡,要求新法通過後,給予業者5年過渡期。(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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