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條文,政府應編列預算支應村里長保險費,傷害險投保保險金額應在新台幣500萬元以上。
台東縣海端鄉霧鹿村前村長余元龍在民國105年10月勘災時遇上坍方慘遭活埋,但因村長非公務人員,不適用「因公殉職撫卹規定」,家屬只能領到「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中8萬元的「喪葬補助費」,村里長權益再次受到關注。
現行法規定,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4萬5000元;另外,得編列預算支應健康檢查費、保險費,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
立委提案修法,將村里長團體保險的保險金額訂為1000萬元或是1200萬元。內政部長葉俊榮在法案初審時說,雖可提高村里長執行職務時的人身保障,但投保金額過高,恐影響保險業者承保及村里長投保意願。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鄉鎮公所編列保險費預算,應包含500萬元以上傷害保險的保險費金額,施行日期則訂在107年12月25日,與下一屆村里長任期銜接。(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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