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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無預警停業負責人可關3年 立院三讀


發佈時間:2018/04/03 12:31
最後更新時間:2018/04/03 12:31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未來航空公司停業前2個月須向交通部民航局申請停飛計畫,未依規定且情節重大,最高可處公司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復興航空在2016年時無預警停飛,造成旅客權益受損。為避免航空公司無預警停飛事件重演,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由政府對航空業者無預警停業的行為把關。

 

三讀條文明定,未來航空公司停業,須提前2個月向民航局申請停飛計畫,違者可處航空公司新台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罰鍰;故意不申報或不依計畫執行,致他人或公眾損害且情節重大,處公司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2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明定,資本達額20億元的民用航空運輸業,應設置至少一位具公益性的獨立董事,人選須送交通部備查,必要時得要求更換。

民主進步黨立委鄭運鵬表示,航空公司如果故意不申報,影響權益非常大,且有飛航安全問題,加入刑責是要讓負責人須照規定程序辦理;至於加入獨立董事,希望藉此介入董事會管理,了解公司經營狀況。
 

此外,本次三讀條文也對無人機進行管理,條文明定,重量250公克以上或由民航局認定具一定功能的無人機,須向民航局及地方政府登記;一定重量或具備特定功能的無人機操作者,也須經考試測驗取得民航局發給的操作許可。

條文也規定,如果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操作無人機,違者將廢除操作許可,處30萬元到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沒收無人機。(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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