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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立專法 助台參與國際組織


發佈時間:2018/04/10 16:05
最後更新時間:2018/04/10 16:05
圖/TVBS
圖/TVBS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立法院司委會召委段宜康表示,立專法有助於年底台灣在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的第三輪評價,攸關台灣金融構機海外的布局規劃。

根據行政院提案說明指出,由於國際交通日趨便捷,經濟活動日益發達並趨複雜化,人員、金錢或物品的跨境流動已成常態,跨國刑事犯罪因此迅速增加,為避免犯罪者利用國家與國家或地區與地區間疆界區隔,或各國法制差異,來逃避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形成打擊犯罪的漏洞,各國都積極透過互助合作以追訴犯罪,實現司法正義。

 

提案說明指出,台灣雖然於民國52年制定公布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但條文只有9條,適用也超過50年,不敷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現況所需,因此提出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以做為台灣執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相關事項的基本法源。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完成時受訪表示,過去台灣只與美國、南非、菲律賓簽署司法互助協議,另外與大陸簽署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量很少。

他說,台灣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上,實際上與35國在做司法互助,但因為欠缺協定,將來怎麼做,有模糊的空間,這次立法對外表明整體要與國際合作,但合作項目沒有包括引渡。
 

媒體問到,香港潘姓女子日前來台疑遭港籍陳姓男友殺害案,如果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三讀通過後,在司法互助上有沒有幫助?

陳明堂說,現在雖然沒有法律,但還是有進行互助,不過香港對司法互助並不熱衷,這次立法後一定有幫助,因為可以透過大陸委員會與香港談司法互助。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刑事司法互助是指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提供或接受因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刑事司法程序,及少年保護事件所需的協助,但不包括引渡及跨國移交受刑人事項。

三讀條文規定,可以依法請求或提供協助的事項,包括取得證據、送達文書、搜索、扣押、禁止處分財產、執行與犯罪有關的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返還等。

不過,對於提供協助對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國際聲譽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有危害之虞,或是提供協助有使人因種族、國籍、性別、宗教、階級或政治理念,而受罰或其他不利益處分之虞,法務部應拒絕提供協助。

三讀條文也規定,法務部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時,可以為下列事項保證,包括互惠原則、未經同意不將取得證據或資料,使用於請求用途以外的調查或訴訟程序等。

此外,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台灣地區與香港、澳門間的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準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的相關規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表示,法案三讀過後,今年年底台灣將在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的進行第三輪評價,此結果的良窳,將攸關台灣金融構機在海外的布局規劃。

他進一步說,台灣現行法規並無逕將所扣得財產交予請求國的明文,導致實務上只能凍結,而無法做後續的沒收。未來可依本法新增協助外國執行其沒收裁判的規定,在符合一定的要件下,得由台灣法院裁准,而將台灣所凍結或扣押的財產交還該國。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表示,國際刑事司法互助這是第一次立專法,但是對於孫安佐案,可能用不太到,因為美國與台灣洽談的司法互助,還沒有談到這麼深入。

李俊俋說,去年台灣想要加入國際刑警組織(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縮寫為ICPO),如果有了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專法,對台灣加入ICPO有很大的幫助,雖然去年加入國際刑警組織遭到中國封殺,但還是有許多國家希望與台灣洽談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因此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專法,是台灣未來應該要走的方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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