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公車腳掌被輾,造成腳趾截肢,保險公司必須付1千6百萬的賠償金,3年前新北市一名許姓婦人,搭公車回家,下車後卻被公車車輪輾傷,腳趾必須截肢,事後保險公司雖然理賠意外險8百多萬,卻不願意賠償保單中的「搭乘大眾運輸意外傷殘險」,雙方鬧上法院,法官認為,婦人當時還處在搭車危險環境中,判決保險公司敗訴。
坐在沙發上,許姓婦人一臉無奈,右腳掌被公車輾過,中趾截肢,走路都走不穩,原本是擔任保險業業務員的她,只好退休在家休養,申請理賠,沒想到當初投保的4家保險公司不肯全額賠償,氣得告上法院。
引起爭議的就是,這條「搭乘大眾運輸意外傷殘險」,不管是搭公車、火車,過程中發生交通意外,除了可以申請一般的意外險,乘客也可以申請搭車賠償。
因此當時這名婦人雖然已經下車,但法官認為,無法證明對方是故意受傷,而且地點在公車站附近,屬於危險的環境中,判4家保險公司,除了意外險外,還必須多付8百多萬,等於一根截肢的腳趾頭,總共可以理賠1千6百多萬。
大部分的意外險,都包含這樣保險,每年付1千多元保費,就有2百萬到5百萬的保障,不過大眾運輸的定義,每家保險公司都不同,像是華南產險就認定,大眾運輸必須是政府許可,而且有固定路線,泰安產險更清楚規定,所謂的「搭乘」,是坐上大眾運輸工具到完全離開為止,富邦產險則是用列表的方式定義。
保險經紀人林長利:「計程車因為沒有定點,定點到定點,也不是任何人在中途,可以買票上車的工具,所以不算大眾運輸工具。」
保險經紀人說,民眾要買意外險,契約上的內容還是得看清楚,免得受傷想理賠,卻不在保障範圍,白白花了保費。
◎畫面翻攝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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