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保險司科長孫傳忠表示,勞動部日前修正「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讓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申請人只需檢附給付申請書,不需身分證及存摺影本,每年約3萬人受惠。
勞動部今天召開勞動部例行業務報告,勞動部勞動保險司科長孫傳忠說,過去領失業給付勞工提前就業,要向勞保局申請「就業獎助津貼」時,需檢附給付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存摺影本等資料。
孫傳忠表示,為了配合便民政策,因此日前修正「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被保險人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時,無需再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此外,申請人匯款帳戶如與其之前請領失業給付的帳戶相同時,亦可免附本人名義的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孫傳忠說,失業勞工於領滿失業給付前,再受僱工作並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可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他指出,這次修法主要考量被保險人於申請失業給付時已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本人名義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後續如有再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時,可免重複提供相關文件,預估每年約有3萬名勞工申請保險給付的手續可更為簡便。
根據勞保局網站,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給付標準為「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以最後一次失業給付金額為基礎)之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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