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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租11年地板裂! 房客不賠屋主告上法院

記者 翁崇文 / 攝影 趙立 高雄 報導
發佈時間:2011/12/14 19:06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房子租出去,租約到期收回來,屋況沒有復原,房東和房客的責任歸屬該如何釐清,高雄市一位鄧小姐,把一棟透天厝租給房客11年,彼此結束租約關係後,房子的瓷磚和樓梯大理石被破壞,由於修復費用高達十幾萬,雙方因此對簿公堂,對於修復費用該算誰的,租屋仲介業者表示,法令上房客的責任比較大。

這是3樓的地板瓷磚,11年前,當初房東鄧小姐租給房客的時候,全部樓層的地板都像這樣可以使用,每一塊儘管不是全新,但很完整,11年後租約到期,2樓的瓷磚卻成了這副模樣。房東鄧小姐:「這樣能看嗎,你還租的出去,賣的出去嗎?」記者:「不願修復?」房東鄧小姐:「不願。」

不只瓷磚被破壞,樓梯的大理石也因為房客搬家,表面被敲的坑坑洞洞。房東鄧小姐:「他就請工人啪啪啪搬下去,造成地板破裂。」

這些毀損,房東都要求房客賠償,但對方認為,房子租了這麼久都會折舊,因此房東應該自己修復,由於費用估算起來高達十幾萬元,引發房東和房客的糾紛。

到底這筆費用算誰的,要分兩個狀況,假設雙方還在租約關係期間,對於消耗品,例如水龍頭、燈泡等等物件不能使用了,房東由於收了租金,就有責任要修復,費用當然也是由房東負擔,如果雙方終止合約,根據民法當中必須盡到善良保管人的責任,房客必須把物件回復到堪用的程度,也就是說,房客的責任就比較大。

房仲租屋業者:「我還你要是可以使用的。」

租屋契約內,通常都會明訂必須回復租賃物的原狀,因此房東、房客雙方必須承擔的責任和費用,其實就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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