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公會表示,信託業務在台發展十多年,發展迄今仍以金錢信託為主,為使信託實現老年安養、弱勢照護的功能,建議修正信託法規限制及課稅方式,擴大照顧弱勢族群。
信託公會表示,信託業務在台灣發展十多年,發展迄今,在台業務仍偏重於金錢信託,即民眾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投資國內、外基金,但為避免所有資源投入特定金錢信託而造成排擠,建議修正信託法規限制及課稅方式,擴大照顧弱勢族群。
根據信託公會統計,我國信託業務仍以投資理財為大宗,去年金錢信託業務約新台幣6.25兆元;境外機構投資人及自然人、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等的保管業務去年規模有21.37兆元;至於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信託等其他信託業務,去年規模1.04兆元。
信託公會指出,在推動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包括受託人依信託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時須加徵營業稅,增加信託財產的負擔,造成民眾因交付信託增加費用而卻步。
信託公會進一步舉例,若身心障礙者父母以自己為委託人,將居住的不動產交付信託,並以身心障礙子女為受益人,但他益信託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造成身心障礙者父母卻步,難以發揮間接減輕家庭負擔、降低社會照顧成本的效果。
再者,為協助台灣企業的永續經營,推動家族財產信託規劃符合傳承需求,信託公會建議須解決民法的繼承範圍與特留分規定,以及適用公司法制的相關疑義。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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