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一名林太太去年帶著兒子報名參加健身中心,簽2年約付了第1期和第24期,共2776元的月費,但上了1個月後,兒子因為不習慣教練的教法,提前終止契約,並支付6000元的違約金,同時要求退回未使用的第24期月費,但健身中心卻認為消費者違約在先,堅持不退,不過消保官認為,林太太已經支付違約金,代表契約已經終止,依法業者該退回最後一期的月費。
手中拿著會員合約書,林太太一肚子火,因為原本開開心地幫兒子報名參加健身中心,現在卻鬧得要告上法院。投訴人林太太:「頭1個月我兒子使用的情況不好,因為教練要收教練費才能教我兒子使用健身器材,那我們就認定想說不要學了。」
原來去年10月,林太太帶著兒子到健身中心報名,簽約2年,並支付第1期和第24期,各1388元的月費,但上了1個月後,因為教練態度問題,兒子不想再繼續上了,向中心提出終止合約,並支付違約金6000元,同時要求退回未使用的第24期月費,但中心認為是消費者解約在先,堅持不退還月費。
林太太:「違約金是真的啦,契約上面有寫,我們是應該要繳費,可是我是唯一難過的是說,我小孩去到那邊只是租用你的器材,沒有享受到。」
實在是越想越火大,嚥不下這口氣,林太太堅持投訴到消基會,討公道;消保官也表示,雖然會員合約書上,寫著入會費及手續費不得要求退還的條約規章,但消費者已支付違約金,代表合約終止,因此消費者可以定型契約條款方式,主張條約無效,要求退還未使用的第24期月費,1388元,討回應有的權利,不過對此,健身中心以春節期間,長官休假為由,不願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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