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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必查這2本 老闆違法令員工上班最重罰100萬

記者 劉峻谷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7/03/02 23:40
最後更新時間:2017/03/02 23:40
律師周志潔指出,新的勞基法特別重視勞工的工時和工資,是勞動檢查的必查項目。記者劉峻谷/攝影
律師周志潔指出,新的勞基法特別重視勞工的工時和工資,是勞動檢查的必查項目。記者劉峻谷/攝影

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制度」去年12月23日生效,特別休假變成勞工權利,專 精勞基法的律師闕光威、周志潔指出,勞基法新制特別保障勞工的工時和加班費,即「時間和金錢」因此勞檢必查工資清冊、工時出勤紀錄簿,違反規定不僅公司挨罰,也可罰下令員工加班的主管或老闆,罰款2萬到100萬元。
 
勞檢3原因 檢舉、新聞報導和累犯

 
 
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安永企業管理諮詢服務公司,今(2)日舉辦因應勞動基準法重大變革研討會。安永圓方律師闕光威指出,「工作時間」是勞基法管制最嚴格及勞動檢查最易違規的項目,工作超時沒有給加班費,又牽涉到工資計算,所以工時和工資會連動一起檢查,工資清冊、工時出勤紀錄簿成為勞動檢查必查的2本冊子。
 
律師周志潔表示,縣市勞工局會到公司勞動檢查的原因有三,一是勞工檢舉,要調查;二是有媒體新聞報導,要追查;三是累犯公司,要追蹤檢查。
 
他說,最常見的是勞工不滿公司提出檢舉,檢舉時通常已經握有證據。他提醒公司,當勞工局發函要求公司說明時,一定要準備好工資清冊、工時出勤紀錄簿備查,同時要確認約談內容筆錄,為將來申訴或訴訟做準備。
 

▼安永協理吳欣倫(左至右)、律師周志潔、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執行長傅文芳、律師闕光威。圖/安永提供

 
特別休假變勞工權利 雇主不能拒休假
 
律師周志潔表示,勞基法修法後,特休假天數及未休假有重大變動,其中特休假變成勞工權利,資方不能拒絕勞工排定的特休日期。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的未休日數則應由公司發給工資。
 
周志潔提醒,公司企業違反勞基法工資和工時規定時,可罰2 萬元到100萬元,公布公司和老闆名稱,屆期未改善,可再按次處罰,而且還可以對實際執行的行為人開罰。例如,老闆或主管強令員工加班或休假日上班,沒有發給應得的工資,老闆或主管也會挨罰。他提醒主管,跟員工談話要「謹言慎行」習慣口出惡言的人小心被錄音檢舉。
 
周志潔指出,舊法規定勞工出勤紀錄簿保存期限是3年,新法改為5年,以與民法的求償請求權一樣是5年,如果沒有保存5年,也會被罰9萬到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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