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非當事畫面。/TVBS資料畫面
台北市吳姓女子購屋後發現家裡有6處漏水、6處長壁癌,花了23個月修理漏水和處理壁癌,無法搬進新屋居住,氣得控告前屋主要求賠償500萬元。法院審理後3月下旬判決前屋主林姓女子賠償壁癌修理費21萬元。
吳女提告指出,她在102年3月向林女購買台北市一樓房屋,周遭商家林立,因為林女保證沒有漏水,因此以比市價更高的價格1850萬元購屋。同年5月1日交屋。
吳女說,交屋後她才陸續發現房屋內天花板有滲漏水,主臥室潮濕發霉,共計有6處滲漏水、6處有壁癌,致她無法搬入新家,也無法出租。同年9月12日她發函通知林女處理漏水瑕疵或賠償遭拒,後來她花了23個月修理漏水。她要求林女賠償修理費、23個月無法使用房屋費及精神損失共500萬元。
林女反駁,房屋是40年的老屋,雙方買賣簽約以現況交屋,吳女主張的4個滲水點經鑑定沒有漏水;2處是因冷氣機管線老舊或老鼠咬破管線滲水,修復即可。
林女說,6處壁癌則因空氣濕度過高或壁體內結露,造成水滴往下流入壁體內積存,這是因為台灣北部冬季多雨、夏季濕熱致濕度過高,且房屋用氧化鎂板裝潢,本來就容易吸附水氣、不防潮,加上房屋所處濕氣較重,產生反潮現象,並非房屋有滲漏瑕疵。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定,滲漏處經鑑定沒有漏水;壁癌是因該屋經過長期、溫度或濕度變化等原因,造成局部結構體產生裂縫,水分沿裂縫或損壞處滲入而產生,前屋主吳女應負修理責任,判賠修復費21萬餘元。
◤日本旅遊必買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