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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棄子反索扶養費 法官:兒女仍應盡力

記者 趙國涵 / 攝影 翁士杰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4/09/30 13:00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離家出走的父親,年邁回過頭來告子女索取生活費,法官認為,子女有維持父母生活義務,即使沒有餘力,也要「犧牲自己」扶養父母!新北市一名61歲的楊姓男子,20年前拋妻棄子,離家出走,三個小孩全靠媽媽拉拔長大,但楊姓男子住安養中心,卻告三個小孩,要求幫忙付錢,法官判決,子女必須犧牲自己扶養父母,法界人士分析,實務上,只要父母沒有涉及家暴,並且曾經扶養小孩一段時間,子女都應負擔扶養責任,但金額必須在能力範圍內。

生了孩子卻棄之不養,過去曾經有不少社會案例,狠心父母因為沒錢,沒能力扶養,遺棄小孩,這回,居然還有離家出走的老爸,年紀大了,回過頭來,要求子女負擔孝親費。

新北市一名61歲的楊姓男子,他和妻子生了三個小孩,卻因為工廠負債,20年前拋妻棄子,離家出走,當時三個小孩只有國中國小,全靠媽媽拉拔長大,但現在楊姓男子住進安養中心,卻告三個小孩,要求幫忙付錢。

當年三個小孩,如今分別擔任保全,科技公司員工及客服,薪水平均2-3萬,都要養家養媽媽付房貸,主張無力扶養父親,但法官認為,依據民法,子女對父母有「生活保持義務」,父母的基本生活需求,子女即使沒有餘力,也須犧牲自己扶養父母。

律師陳尹章:「父母曾經有扶養小朋友一段時間,這種情形一般來講,目前我們看到的案例裡面,並沒有完全免除的情形出現。」

法界人士分析,過去實務上,除非遇到嚴重家暴,或是從一出生就遺棄子女,從來沒有養過小孩,這兩種情況,才有可能完全免除扶養義務,否則,只要父母有養過小孩一段時間,在能力許可範圍內,法律都要求子女,應該負擔扶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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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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