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寇乃馨在電視購物頻道上,代言健康減肥食品,號稱在睡覺時也可以變窈窕,因為廣告用詞涉及保健功效,被檢方起訴,一審時雖然獲判無罪,但是檢方不服再提起上訴,最後台中最高法院判定,因為保健功效要由主管機關公告,但衛福部沒有對於保健功效的定義範圍,無法判定犯罪行為,因此寇乃馨以及廠商等人無罪,全案不得再上訴。
這一款味丹胺基酸激塑燃燒組,在電視購物網站上,賣的非常熱紅,包裝上印上藝人寇乃馨,熱心推薦,但因為廣告用詞涉及保健功效,被檢方起訴。
商品在電視購物上,標榜著減肥健康食品,可以提升代謝、燃燒脂肪,並且說「在睡前服用,讓你在睡眠中變美麗窈窕」,用睡覺來雕塑身材,這些廣告詞,被檢方認定已經涉及保健功效,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一審法院判決無罪,寇乃馨等人無罪,因此檢方再上訴,而台中高等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保健功效由衛福部規範公告,但因為現在保健功效,仍然沒有定義範圍,因此無法判定犯罪行為,全案判無罪,不得上訴。
也就是說,檢方認定違法的「燃燒脂肪」、「睡眠雕塑」等等保健功效用詞,在衛福部的公告裡,找不到明確定義,所以二審再判無罪,但另外廣告涉及到誇大療效,代言人、購物頻道主持人,以及購物網站,衛生局之後還是可以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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