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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人身險可複保 不得拒賠

記者 賀乙舜 王維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04/04/23 18:11

一名男子向6家保險公司投保總值7500萬意外險,結果在大陸遭人砍斷左手,申請理賠卻被依保險法「重複保險」規定,判決敗訴。男子提出釋憲,大法官會議做出解釋,認為判決違憲,表示重複保險只適用於財產保障,人身保險生命無價,保越多理賠越多,除非能證明保險人詐領,否則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理賠。

類似理賠糾紛不少,民眾投保好幾家意外險,結果出了意外,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打官司也不一定能勝訴。

一名從事領隊工作的呂姓男子,多年前向國泰等6家保險公司,投保總值7500萬意外險,結果到大陸廣州時被砍斷左手,男子索賠,保險公司卻以重複保險沒有告知,懷疑可能詐領,拒絕理賠勝訴,但大法官釋憲,認為這個判例是違憲。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最高法院審判判決,所引用的保險法36條、37條是抵憲。」

大法官會議第576號解釋,推翻過去保險公司勝訴判決。雖然保險法36條、37條規定,重複保險若沒有通知其他保險公司相關金額,或意圖不當得利,契約無效,但大法官解釋,重複保險只適用財產保障、人身保險,生命無價,除非能證明詐領,否則保多少就要理賠多少。保險人委任律師黃福卿:「因為人身保險,人身和生命是無價的,是不能用價值觀念來衡量的,不能跟產物保險一樣。」

有人問,這豈不是助長「金手指」詐領保險金歪風?大法官採用生命無價觀點,保險公司若不想成為冤大頭,得先讓證據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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