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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自白當證據 徐自強案:判例違憲!

記者 張郁敏 王維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04/07/23 17:37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死刑犯徐自強,被控擄人勒贖撕票案,檢方四度提起非常上訴,都遭駁回,人權團體申請釋憲,針對最高法院「共同被告不利己之自白,可互為補強證據」的判決,大法官做出第582號解釋,認為判決違憲!也就是說,被判死刑定讞的徐自強,不僅暫緩一死,也極可能翻案平反,家屬得知,感到欣慰。

徐自強母親:「我心裡的痛,我沒有辦法用語言說出來,對不起!」

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法官)要採用共同被告,不利於己的陳述的時候,那個時候應該把(共同被告)當作是證人的身分,要接受(被告)詰問才可以。」

 

最高法院刑事庭長紀鎮乾:「法律上的事實,歷史上的事實相符,那部份的陳述這個不採,來採信他在審判中所做的供述嗎?這樣子真的是發現實質的真實,真的維持公平正義嗎?但是他這樣的解釋,最高法院表示失望與無奈。」

最高法院判例「共同被告 不利己之自白可互為補強證據」,大法官582解釋: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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